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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額退還增值稅涉及的研發機構和實驗儀器介紹

    點擊: 次 時間:2016-11-28 10:32

    一、概述

    我國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其中8類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除此此外,《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中明確了四大類別的設備。

    二、詳細介紹

    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六)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八)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通知》明確,外資研發中心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1)對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2)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具體審核認定辦法見附件1。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取得退稅資格未滿2年暫不需要進行資格復審的、按規定已復審合格的外資研發中心,在2015年12月31日享受退稅未滿2年的,可繼續享受至2年期滿。

    經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因自身條件變化不再符合退稅資格的認定條件或發生涉稅違法行為的,不得享受退稅政策。

    通知稱,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明確四大類別設備:  

    一、實驗環境方面

    (一)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

    (二)教學示教、演示儀器及裝置;

    (三)超凈設備(如換氣設備滅菌儀器純水設備凈化設備等);

    (四)特殊實驗環境設備(如超低溫、超高溫、高壓、低壓、強腐蝕設備等);

    (五)特殊電源、光源設備;

    (六)清洗循環設備;

    (七)恒溫設備(如水浴、恒溫箱、滅菌儀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備設備。

    二、樣品制備設備和裝置

    (一)特種泵類(如分子泵、離子泵、真空泵、蠕動泵、蝸輪泵、干泵等);

    (二)培養設備(如培養箱、發酵罐等);

    (三)微量取樣設備(如取樣器、電子精密天平等);

    (四)分離、純化、濃縮設備(如離心機、層析、色譜、萃取、結晶設備、旋轉蒸發器等);

    (五)氣體、液體、固體混合設備(如旋渦混合器等);

    (六)制氣設備、氣體壓縮設備;

    (七)專用制樣設備(如切片機、壓片機、鍍膜機、減薄儀、拋光機等),實驗用注射、擠出、造粒、膜壓設備;實驗室樣品前處理設備。

    三、實驗室專用設備

    (一)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如水下、高空、高溫、低溫等);

    (二)科研飛機、船舶用關鍵設備;

    (三)特種數據記錄設備(如大幅面掃描儀、大幅面繪圖儀、磁帶機、光盤機等);

    (四)材料科學專用設備(如干膠儀、特種坩堝、陶瓷、圖形轉換設備、制版用干板、特種等離子體源、離子源、外延爐、擴散爐、濺射儀、離子刻蝕機,材料實驗機等),可靠性試驗設備,微電子加工設備,通信模擬仿真設備,通信環境試驗設備;

    (五)小型熔煉設備(如真空、粉末、電渣等),特殊焊接設備;

    (六)小型染整、紡絲試驗專用設備;

    (七)電生理設備。

    四、計算機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

    (內容來源中國化工儀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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